109年屏東縣運動會游泳技術手冊
一、游泳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主任委員:黃明賢
總 幹 事:傅子勝
二、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06日至 11月 08 日
(二)比賽地點:屏東縣立萬丹游泳池
三、比賽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游泳規則及本競賽規章特定之規定。
(二)本比賽採計時決賽,不舉行決賽。
四、報名項目:
(一)每人最多參加五項,每項同單位最多參加六人,接力除外。
(二)接力賽每隊隊員報名4-6人。
五、比賽項目:

註:參加1500公尺之選手不得超過22分,800公尺之選手不得超過12分30秒。
六、比賽辦法與獎勵:
(一)依本規程獎勵之規定3人取1名、4人取2名、5人取3名、6人取4名、7人取5名、8人以上取6名原則辦理。
(二)總金標計分已每項錄取前六名(按7.5.4.3.2.1.計分),取前5名(按6.4.3.2.1計分)取前4名(按5.3.2.1計分)以下類推,接力不加倍計分。
七、比賽期間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隨時備查凡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一經查出決按章嚴懲。
八、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知名次,並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 重處罰禁賽最高一年。
(二)為維護裁判的權威與權益,凡比賽中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 長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辱罵裁判、擾亂會場、故意妨 害或延誤比賽之進行者,則大會得終止其後所有參賽項目,並 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最高三年以上。
九、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 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先口頭申訴外,為須依規定於該 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 比賽進行當中,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及家長不得直接質詢 裁判。
(三)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領隊、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技術 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裁判之判決為終決,申訴實 須繳交保證金$3000 元,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之理由不當,抗 議無效時,則保證金將沒入不予退還;並作為委員會競賽活動之用。
十、此比賽為110年全國運動會屏東縣代表隊游泳遴選賽事之一。
附件一、游泳比賽秩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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