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屏東縣運動會足球技術手冊
壹、籃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主任委員:曾維廣
總 幹事:張宏任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
二、比賽場地:東港高中(社會組十一人制)、長治國中(高男.高女.國女-五人制)、 (國男組八人制2面)、屏東高中(國小男女組八人制)。
三、比賽項目:(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四、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三)註冊人數:
1.社會男子組十一人制每單位限報1隊,註冊運動員11至22人。
2.高中男生組五人制每單位得報2隊.註冊運動員5~14人。
3.高中女生組五人制每單位得報2隊.註冊運動員5~14人。
4.國中男生組八人制每單位得報2隊,註冊運動員8人至16人。
5.國中女生組五人制每單位限報2隊,註冊運動員5人至14人。
6.國小組男、女生組八人制,註冊運動員8人至16人。每單位男、女限報2隊, 各組男女不得共同組隊
五、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六、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國際足總最新足球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用球:
(1)社會組國中男生組5號球。
(2)高中男生.高中女生.國中女生組~5人制室內足球。
(3)國小男女組4號足球。
(三)比賽細則:
(1)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修訂之最新11人制規則(替補5人)。
(2)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修訂之最新5人制規則(1.不停錶2.無暫停)。
(3)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修訂之最新8人制規則(1.無越位2.擲界外球依5人制規則進行 3.比賽期間被替換出場球員、不得再入場)。
(四)比賽時間:
1.社會組:上下半場各4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
2.國中男生組: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3.高中男女生.國中女生組: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4.國小男女生組: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
(五)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與報名之號碼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
(六)各球隊比賽時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如兩隊顏色相同時,賽程後者必須更換球 衣顏色。
(七)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 績不予計算。
(八)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判決該球隊0-3比數輸球。
(九)請各參賽球員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有照片健保卡、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於賽前二 十分鐘送至紀錄台以備查驗,如該隊該場未能提出證明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出場比 賽不足規定人數時(5人制3人、8人制6人、11人制7人),判決該球隊0-3比數輸 球。
(十)如有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 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凡經審查確定下場比賽球員身分資格不符應判全 隊棄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 函送相關單位議處。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 員比賽外,送大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凡在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ㄧ場,再黃牌警告 時,則再停賽ㄧ場。
(十三)凡在比賽中被裁判判罰出場之球員,大會未處理前,應自動停賽,經判決後,始可 再出場比賽,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ㄧ場。
(十四)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最終判決,參賽球隊辛苦 教練及家長朋友請絕對遵守足球精神,讓小朋友在學習「服從裁判」中快樂成長。
五、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中途棄權或退 出比賽者所有已賽成績一律不予計算;循環賽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 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 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 類推直到分勝負為止)。
1、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勝者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則不延長加時賽,即刻比踢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 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 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六、申訴: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 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並簽章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交 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 議。
七、申訴: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於每場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 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交由大會審判委 員會處理宣判,不得異議,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
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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