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資訊
競賽總則
競賽錦標種類
田徑競賽規程
游泳競賽規程
舉重競賽規程
柔道競賽規程
跆拳道競賽規程
拳擊競賽規程
國武術競賽規程
足球競賽規程
籃球競賽規程
排球競賽規程
網球競賽規程
軟式網球競賽規程
棒球競賽規程
慢速壘球競賽規程
桌球競賽規程
羽球競賽規程
撞球競賽規程
體操競賽規程
巧固球競賽規程
曲棍球競賽規程
溜冰競賽規程
自由車競賽規程
舞龍舞獅競賽規程
獨輪車競賽規程
運動舞蹈競賽規程
拔河競賽規程
躲避球競賽規程
藤球競賽規程
法式滾球競賽規程
木球競賽規程
民俗體育競賽規程
太極拳競賽規程
撞球競賽規程

109年屏東縣運動會撞球技術手冊

壹、撞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撞球運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林丁恩

總 幹 事:洪國峻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

二、比賽場地:美和科技大學撞球教室。

三、比賽項目:9號球

四、比賽組別:

(1)國小男子個人賽

(2)國小女子個人賽

(3)國小男子團體賽

(4)國小女子團體賽

(5)國中男子個人賽

(6)國中女子個人賽

(7)國中男子雙打賽

(8)國中男子團體賽

(9)國中女子團體賽

(10)高中男子個人賽

(11)高中女子個人賽

(12)高中男子雙打賽

(13)高中男子團體賽

(14)高中女子團體賽

(15)社會男子個人賽

(16)社會女子個人賽

五、參加辦法:

(1)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2)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3)註冊人數:

1.學校組:國小、國中、高中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

2.社會組:以各鄉鎮市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鄉鎮市組隊。

3.個人賽:各單位報名人數至多以6名選手為限(國小組、國中組得報10名)。

4.團體賽:各單位報名以1隊為限(國小組可報2隊),每隊含候補最多得報4名選手。

5.國中、高中男子雙打賽:各單位報名以3隊為限,不得候補。

6.各單位已報名個人賽者亦可跨雙打賽、團體賽報名。

7.高中組個人賽若未達3人,已報名者則併入社會組個人賽賽程。

六、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1)國小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5歲者。

(2)國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7歲者。

(3)高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高級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20歲者。

(4)社會組:設籍本縣之民眾、或就讀本縣內各公私立大專學校之在學學生。

七、競賽規則:採用世界花式撞球協會(WPA)9號球規則。

八、比賽用球:CYCLOP花式比賽球

競賽辦法:

(1)比賽賽制:視報名參加隊數多寡,於抽籤時公佈之。

(2)比賽時間:每場比賽不限時間,惟單場比賽時間逾60分鐘時,由大會派裁判員至比賽球檯對雙方選手進行40秒限時出桿,且不得延長計時、不得申請暫停。

(3)衝球方式:首局採比球方式決定開球方,次局開始採勝方衝球。

(4)衝球違例規定:國小組不採3顆違例,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均採3顆違例。

(5)排球方式:須使用大會排球紙,由選手自排,由裁判檢視,裁判檢查完成無誤,選手不得異議重新排球。

(6)計分方式:得分後由選手自行計分,未計分者,衝球後則不得再計分。

(7)雙打賽採輪流出桿,衝球方式採輪流衝球。

(8)團體賽採打點制,以勝2點者為勝隊。

(9)參加團體賽各隊每場比賽皆必須於開賽前30分鐘提出3人之出賽名單,不足3人者不予接受,該場比賽以棄權論;若前述情況發生於單循環賽時,則該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取消該隊之比賽紀錄。

(10)單循環賽制之排名方法:勝場得積分1分、敗場則不計算積分,以各選手(隊)之積分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1.比較同分選手(隊)之總得局數,總得局數多者,排名較前。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2.比較同分選手(隊)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排名較前。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則3.比較同分選手(隊)之間的關係。在團體賽中,同分之各隊於比較總得局數之前,須先比較總得點數及總失點數。

(11)暫停規定:每場比賽每位選手可向裁判申請暫停一次,但須介於局與局之間,每次計時5分鐘,逾時未到者,由先到者獲得1局,逾時10分鐘未到者,裁定該場比賽棄權,每場比賽時間剩餘15分鐘則不得申請暫停。

(12)競賽聯絡人:撞球委員會總幹事洪國峻,行動電話:0933331101。

九、比賽規定:

(1)比賽局數:

組 別 男 子 女 子
國小組 搶3局 搶3局
國中組 搶4局 搶3局
高中組 搶5局 搶4局
社會組 搶6局 搶5局

(2)服裝規定:

1.國小、國中、高中組,上衣須穿著校服或運動服、下半身須著長褲、皮(球)鞋參賽。

2.社會組,上衣須穿著有領上衣、下半身須著長褲、皮(球)鞋參賽。

3.團體賽及雙打賽之出賽選手須穿著同色、同款式之上衣。

4.服裝不整者或穿著短褲、拖鞋、涼鞋者,不得出賽,並以棄權論處。

(3)檢錄規定:各組參賽選手於上午08:30由大會進行統一檢錄,參賽選手務必注意出賽時間,逾時10分鐘檢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4)1.國小、國中、高中組參賽選手須準備在學學生證(須蓋108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或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2.社會組參賽選手須準備有照身份證件或其他有照證件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5)比賽會場依菸害防制法不得吸菸,比賽中禁止行動手機攜帶進入比賽場地、與他人交談,比賽中經查證屬實者,判決另一方選手獲得該局或1局,違反情節嚴重者一律以棄權論處並請離開比賽現場,並送交縣運相關單位議處。

(6)經裁定棄權之選手所有競賽成績均不予計算。

十、獎 勵: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2條第3點相關規定,各競賽項目8隊(人)以上時錄取6名,7隊(人)錄取5名,6隊(人)錄取4名,5隊(人)錄取3名,4隊(人)錄取2名,3隊(人)錄取1名,不足3隊(人),則該項目不舉行比賽。

十一、申 訴: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3條相關規定。

十二、比賽爭議判定: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4條相關規定。

十三、罰則: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5條相關規定。

回頂端
網站設計:翔聆資訊有限公司 | 翔聆運動賽事系統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