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屏東縣運動會撞球技術手冊
壹、撞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撞球運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林丁恩
總 幹 事:洪國峻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
二、比賽場地:美和科技大學撞球教室。
三、比賽項目:9號球
四、比賽組別:
(1)國小男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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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小女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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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小男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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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小女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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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中男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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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中女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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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中男子雙打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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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中男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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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中女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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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中男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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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中女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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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中男子雙打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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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中男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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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中女子團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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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會男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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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社會女子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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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辦法:
(1)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2)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3)註冊人數:
1.學校組:國小、國中、高中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
2.社會組:以各鄉鎮市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鄉鎮市組隊。
3.個人賽:各單位報名人數至多以6名選手為限(國小組、國中組得報10名)。
4.團體賽:各單位報名以1隊為限(國小組可報2隊),每隊含候補最多得報4名選手。
5.國中、高中男子雙打賽:各單位報名以3隊為限,不得候補。
6.各單位已報名個人賽者亦可跨雙打賽、團體賽報名。
7.高中組個人賽若未達3人,已報名者則併入社會組個人賽賽程。
六、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1)國小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5歲者。
(2)國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7歲者。
(3)高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高級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20歲者。
(4)社會組:設籍本縣之民眾、或就讀本縣內各公私立大專學校之在學學生。
七、競賽規則:採用世界花式撞球協會(WPA)9號球規則。
八、比賽用球:CYCLOP花式比賽球
競賽辦法:
(1)比賽賽制:視報名參加隊數多寡,於抽籤時公佈之。
(2)比賽時間:每場比賽不限時間,惟單場比賽時間逾60分鐘時,由大會派裁判員至比賽球檯對雙方選手進行40秒限時出桿,且不得延長計時、不得申請暫停。
(3)衝球方式:首局採比球方式決定開球方,次局開始採勝方衝球。
(4)衝球違例規定:國小組不採3顆違例,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均採3顆違例。
(5)排球方式:須使用大會排球紙,由選手自排,由裁判檢視,裁判檢查完成無誤,選手不得異議重新排球。
(6)計分方式:得分後由選手自行計分,未計分者,衝球後則不得再計分。
(7)雙打賽採輪流出桿,衝球方式採輪流衝球。
(8)團體賽採打點制,以勝2點者為勝隊。
(9)參加團體賽各隊每場比賽皆必須於開賽前30分鐘提出3人之出賽名單,不足3人者不予接受,該場比賽以棄權論;若前述情況發生於單循環賽時,則該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取消該隊之比賽紀錄。
(10)單循環賽制之排名方法:勝場得積分1分、敗場則不計算積分,以各選手(隊)之積分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1.比較同分選手(隊)之總得局數,總得局數多者,排名較前。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2.比較同分選手(隊)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排名較前。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則3.比較同分選手(隊)之間的關係。在團體賽中,同分之各隊於比較總得局數之前,須先比較總得點數及總失點數。
(11)暫停規定:每場比賽每位選手可向裁判申請暫停一次,但須介於局與局之間,每次計時5分鐘,逾時未到者,由先到者獲得1局,逾時10分鐘未到者,裁定該場比賽棄權,每場比賽時間剩餘15分鐘則不得申請暫停。
(12)競賽聯絡人:撞球委員會總幹事洪國峻,行動電話:0933331101。
九、比賽規定:
(1)比賽局數:
組 別 |
男 子 |
女 子 |
國小組 |
搶3局 |
搶3局 |
國中組 |
搶4局 |
搶3局 |
高中組 |
搶5局 |
搶4局 |
社會組 |
搶6局 |
搶5局 |
(2)服裝規定:
1.國小、國中、高中組,上衣須穿著校服或運動服、下半身須著長褲、皮(球)鞋參賽。
2.社會組,上衣須穿著有領上衣、下半身須著長褲、皮(球)鞋參賽。
3.團體賽及雙打賽之出賽選手須穿著同色、同款式之上衣。
4.服裝不整者或穿著短褲、拖鞋、涼鞋者,不得出賽,並以棄權論處。
(3)檢錄規定:各組參賽選手於上午08:30由大會進行統一檢錄,參賽選手務必注意出賽時間,逾時10分鐘檢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4)1.國小、國中、高中組參賽選手須準備在學學生證(須蓋108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或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2.社會組參賽選手須準備有照身份證件或其他有照證件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5)比賽會場依菸害防制法不得吸菸,比賽中禁止行動手機攜帶進入比賽場地、與他人交談,比賽中經查證屬實者,判決另一方選手獲得該局或1局,違反情節嚴重者一律以棄權論處並請離開比賽現場,並送交縣運相關單位議處。
(6)經裁定棄權之選手所有競賽成績均不予計算。
十、獎 勵: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2條第3點相關規定,各競賽項目8隊(人)以上時錄取6名,7隊(人)錄取5名,6隊(人)錄取4名,5隊(人)錄取3名,4隊(人)錄取2名,3隊(人)錄取1名,不足3隊(人),則該項目不舉行比賽。
十一、申 訴: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3條相關規定。
十二、比賽爭議判定: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4條相關規定。
十三、罰則: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5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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