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屏東縣運動會拔河技術手冊
壹、拔河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拔河委員會
主任委員:何春美
總 幹 事:鍾瑞乾
壹、 競賽資訊:
貳、 比賽日期:109年11月13.14日
分級:依各級學校及體重區分各組如下表:
組 別 |
級 別 |
備 註 |
國小 |
男生組 |
六年級組5人總重250公斤(含)以下
五年級組5人總重250公斤(含)以下
中年級組5人總重250公斤(含)以下 |
(1) 國小分六年級組、五年級組、中年級組三組比賽。
(2) 混合組女生最少二人。 |
女生組 |
六年級組5人總重225公斤(含)以下
五年級組5人總重225公斤(含)以下
中年級組5人總重225公斤(含)以下 |
混合組 |
六年級組5人總重200公斤(含)以下
五年級組5人總重200公斤(含)以下
中年級組5人總重200公斤(含)以下 |
國中 |
男生組 |
6人總重405公斤(含)以下 |
混合組男女生各三人 |
女生組 |
6人總重360公斤(含)以下 |
混合組 |
6人總重390公斤(含)以下 |
社會組 |
男生組 |
8人總重600公斤(含)以下 |
含屏東縣各鄉鎮各組一隊
男女最多可報名12人最少8人過磅10人出賽8人 |
女生組 |
8人總重520公斤(含)以下 |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之最新拔河運動規則。
八、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由主辦單位定訂之。
九、比賽用繩: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合格之拔河繩。
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有關學生資格之抗議,須於比賽前向大會提出申訴,比賽開始概不受理。
(三)比賽發生爭議時,須立即向該場比賽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且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前項口頭申訴申請,在該場比賽結束十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填寫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參賽單位學生平安保險未包含者,各隊應依規定逕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參賽選手請攜帶學生證及相關證明證件(正本)以備查證,若有冒名頂替,一經證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相關人員。
(三)各隊需自行準備護背帶及腰帶。
(四)參賽選手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允許自然科痕)或拔河鞋,禁止釘鞋或棒壘球鞋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出賽。
(五) 各組敘獎規定三隊取一名、四隊取二名、五隊取三名、六隊取四名、七隊取五名、八隊 取六 名。
十二、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由大會修正後公布實施。
附件一、拔河比賽過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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