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技術總則
第 一 條 宗旨:
一、為提倡體育,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舉辦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
二、大會得以各項比賽記錄作為本縣報名參加112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依據。
三、加強國民小學體育活動促進兒童身心健康,以奠定全民體育活動之基礎。
第 二 條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3、4、5日(星期五、六、日)三天。
第 三 條 競賽種類及地點:(預定)
編號 |
活動項目 |
地點 |
比賽日期 |
3/3 |
3/4 |
3/5 |
- |
開、閉幕式 |
開幕、閉幕:屏東縣立田徑場 |
V |
- |
V |
1 |
田徑 |
屏東縣立田徑場 |
V |
V |
V |
2 |
游泳 |
屏東縣立萬丹游泳池 |
2/17 |
2/18 |
2/19 |
3 |
體操 |
屏東縣立體操館(信義國小) |
- |
V |
- |
4 |
跆拳道 |
中正國中 |
V |
V |
V |
5 |
柔道 |
明正國中 |
V |
V |
V |
6 |
拳擊 |
內埔農工拳擊室 |
V |
V |
V |
7 |
舉重 |
屏東縣立舉重訓練中心(建國國小) |
V |
V |
- |
8 |
足球 |
長治國中、來義高中 |
V |
V |
V |
9 |
網球 |
屏東科技大學 |
2/17 |
2/18 |
2/19 |
10 |
籃球 |
高中-屏東高中
國中-民生家商
國小-麟洛國中 |
V |
V |
V |
11 |
軟式網球 |
麟洛國小 |
V |
V |
V |
12 |
羽球 |
鶴聲國中(國、高中)、中正國小(國小) |
2/24 |
2/25 |
2/26 |
13 |
桌球 |
仁愛國小 |
2/17 |
2/18 |
2/19 |
14 |
排球 |
內埔國中 |
V |
V |
V |
15 |
巧固球 |
和平國小 |
V |
V |
- |
16 |
木球 |
佳冬國中 |
2/17 |
2/18 |
- |
17 |
直排輪溜冰 |
屏東國際滑輪溜冰場 |
V |
V |
V |
直排輪曲棍球 |
屏東國際滑輪溜冰場 |
18 |
國武術 |
潮州國中、訓練中心 |
V |
V |
- |
第四條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五條 協辦單位:
一、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
二、屏東縣體育會。
第六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立鶴聲國民中學。
第七條 註冊辦法:
一、 各項註冊表單必須在112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報名網站註冊完畢後,將總表及各單項報名表列印出,並蓋上官防後連同佐證資料,將紙本資料送交至競賽組審查,各單位如自備紙張,不依格式或繕寫不清楚者,本會為避免發生錯誤起見不予註冊。
二、註冊期限:
(一)網路註冊報名日期:
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2時止。
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報名網址: http://phtsport.eduweb.tw。
競賽組組長張芳瑞,電話:0937-371-986
競賽組副組長李廣庠,電話:0912-787-083或08-8322975#14
(二)註冊繳交紙本資料:111年12月20、21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各單位必須於規定日期內至112年度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報名網址線上報名,完成報名動作後將網頁上總表及各單項註冊單列印後,紙本蓋完關防後,各單位請務必派員親自送交紙本至大會競賽組辦公室(體育發展中心)審查,逾時或不符規定者概不受理。
三、資料審查地點:112年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地址:屏東市勝利路9號) (電話:7362589轉217,傳真:7364380)
註:
1.各單位運動員註冊表單,按本規程所列各項目次序分訂成冊。
2.註冊表單一經繳本會註冊審查後,或經競賽組會議刪除後,不論人數多寡均不受理更改,或增減職員、運動員人數、姓名及項目,各單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四、負責網路報名單位:
(一)國小由各該鄉、鎮、市公所統籌辦理。(球類項目以鄉鎮為單位男女可各報2隊參賽)
(二)國中、高中以學校為單位統籌辦理。
五、各單位註冊職員人數如下:
(一)各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職員4人(含領隊5人);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含領隊4人);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含領隊3人);選手在5人(含)以下,得至職員1人(含領隊2人)。(指導最多2名,領隊1人不在此限)
(二)國小男童、女童組各項目得增列選手就讀學校之實際指導教練各1人,已登錄各單 位職員者,不得再登錄(請登於備註欄),不受單位註冊總人數及單項報名職員人數之限制。(以田徑、游泳、跆拳道、柔道、舉重等五項為限)
(三)職員名稱以領隊、指導(同教練名稱)、管理為原則。
六、註冊人數:每單位每組限男、女各報名一隊(國小組球類男、女得各報二隊)。
依據各單項技術手冊所規定參賽報名人數。
第八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 學籍規定:
(一)競賽資格:
1.高中組:凡在本縣就讀高級中學、職校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轉學生需學籍連續滿一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即轉學生限111年03月02日(含)以前轉學者方得參賽】。
2.國中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中學學生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轉學生需學籍連續滿一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即轉學生限111年03月02日(含)以前轉學者方得參賽】。
3.國小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小學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所屬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
4.請各單位報名前,應由各單位自行審查,報名參賽學生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嚴加審查參賽選手資格,所屬單位主管核對(核章)以示負責,切勿違規報名,如有違規查證屬實者,請所屬機關,依法辦理。
5.參賽運動員可跨競賽種類(技擊類項目除外),但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運動員自行決定參賽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該項目以 自動棄權論。
6.參加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年齡規定:參閱附表(一),在學學生年齡限制。
三、身體狀況:參賽選手身體健康及性別,應經各參賽單位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始得參加比賽。
四、各組運動員出場比賽時,代表學校者,應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球類:國高中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在學證明書、單位列冊核章名冊、國民身份證正本或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國小組: 攜帶在學證明書貼有照片經學校核章證明即可)
第九條 抽籤辦法:
一、時間:1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二、地點:112年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地址:屏東市勝利路9號) (電話:7362589轉218,傳真:7364380)
三、各單位應派代表1人參加球類抽籤,未出席者一律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四、競賽方式視參賽隊伍多寡決定比賽制度,各項賽程種子隊以111年中小運前四名列為種子隊。
第十條 總領隊及裁判長會議:
一、時間:112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辦理報到。總領隊會議2時開會。裁判長會議下午2時30分報到、3時整開會,請準時出席參加(不另發通知)
二、地點: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會議室
三、請各單位請派代表準時出席參加,不另通知(公告於112年屏東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報名網站)。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種類競賽秩序,由大會籌備處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二、 各競賽種類競賽制度與賽程經競賽組排定公布,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 球類比賽依112年屏東縣中小運聯合運動會各球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須穿著印有其代表各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參賽。
第十二條 獎 勵:
一、各項競賽及表演成績優良者,由大會發給獎品或獎狀。
二、各組運動員打破全國最高紀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三、各競賽團體及個人項目8隊(人、組)(含)以上取6名,7隊(人、組)取5名,6隊(人、組)以上取4 名,5隊(人、組)取3名,4隊(人、組)取2名,2、3隊(人、組)取1名。
備註:
一、為選拔賽項目,2隊可列為選拔賽(表演賽),不列名次。
二、個人賽有破紀錄之項目,1人為表演賽,頒發成績證明,不列入名次。
第十三條 申 訴:
一、有關屏東縣中小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競賽審查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教練)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審判委員會裁定之,大會運動競賽審判委員會成員由籌備委員會就縣府行政代表、籌備委員會代表、及具體育專業之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大隊接力及球類競賽)之團隊,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參賽資格(申訴以前之各隊亦不得重賽),所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
三、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註冊參加2單位或2單位以上者,向大會註冊而經查明屬實者,除當即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以得知名次、分數、獎牌、獎狀外,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全縣運動會並轉請全國各項運動主管機關暫停其參加比賽,或依法呈請究辦。
五、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進行時,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刻停止比賽,該比賽以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由籌委會將該員違規之情事,函請轉知所屬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十六條 本規程總則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錦標種類
一、男子組:
組別
項目 |
高中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
備註 |
1.田 徑 |
❋ |
❋ |
❋ |
- |
2.游 泳 |
❋ |
❋ |
❋ |
- |
3.體 操 |
- |
- |
- |
- |
4.跆拳道 |
❋ |
❋ |
❋ |
- |
5.柔 道 |
❋ |
❋ |
❋ |
- |
6.拳 擊 |
❋ |
❋ |
- |
- |
7.舉 重 |
❋ |
❋ |
- |
- |
8.足 球 |
❋ |
❋ |
❋ |
- |
9.網 球 |
❋ |
❋ |
❋ |
- |
10.籃球 |
❋ |
❋ |
❋ |
- |
11.軟式網球 |
❋ |
❋ |
❋ |
- |
12.羽球 |
❋ |
❋ |
❋ |
- |
13.桌球 |
❋ |
❋ |
❋ |
- |
14.排球 |
❋ |
❋ |
❋ |
- |
15.巧固球 |
❋ |
❋ |
❋ |
- |
16.木球 |
❋ |
❋ |
❋ |
- |
17.溜冰 |
❋ |
❋ |
❋ |
- |
18.國武術 |
❋ |
❋ |
❋ |
- |
二、女子組:
組別
項目 |
高中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
備註 |
1.田 徑 |
❋ |
❋ |
❋ |
- |
2.游 泳 |
❋ |
❋ |
❋ |
- |
3.體 操 |
❋ |
❋ |
❋ |
- |
4.跆拳道 |
❋ |
❋ |
❋ |
- |
5.柔 道 |
❋ |
❋ |
❋ |
- |
6.拳 擊 |
❋ |
❋ |
- |
- |
7.舉 重 |
❋ |
❋ |
- |
- |
8.足 球 |
- |
❋ |
❋ |
- |
9.網 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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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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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籃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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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軟式網球 |
❋ |
❋ |
❋ |
- |
12.羽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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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桌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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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排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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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巧固球 |
❋ |
❋ |
❋ |
- |
16.木球 |
❋ |
❋ |
❋ |
- |
17.溜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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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國武術 |
❋ |
❋ |
❋ |
- |
第十八條 錦標計算方法
一、各種類、科目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科目依 3 隊取 1 名、4 隊取 2 名、 5 隊取 3 名、6 隊以上取 4 名原則辦理,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 (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 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第一名、第二名、第三 名、第四名,換算積分 4 分、2 分、1 分、0.5 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 各競賽種類錦標(田徑計分方式參考田徑技術手冊);分數相同以第一名數計,再相同以第二名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六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二、各項錦標及比賽報名,國小組不足三隊,則該項目不舉行比賽,可視其需要性舉行表演賽(不列入錦標成績),國、高中組不足三隊,照常舉行比賽,但不列入錦標成績。
第十九條 保險:
一、大會辦理場地險,運動比賽人身安全保險部分,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
二、其他保險需求,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授權審判委員會,修正定案後施行若欲修正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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