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73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競賽規程
文號:113年8月26日屏府教體字第1138001628號
第 一 條 宗旨:
為養成全民運動,發揚培育優秀選手,為國儲才,並推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賽會各項比賽紀錄作為本縣遴選參加全國性各項運動會重要參考,特辦理本項競賽。
第 二 條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第73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至 12月15日(星期五、六、日)計3天,假屏東縣各競賽場地舉行。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 四 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立明正國中。
第 五 條 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
第 六 條 競賽種類:
一、縣運競賽種類: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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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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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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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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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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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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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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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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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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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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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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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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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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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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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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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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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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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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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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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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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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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 拳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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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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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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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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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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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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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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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 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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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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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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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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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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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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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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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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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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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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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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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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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式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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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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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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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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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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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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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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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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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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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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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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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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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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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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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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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 固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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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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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冰(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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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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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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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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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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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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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 冰(曲棍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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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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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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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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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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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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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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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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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 輪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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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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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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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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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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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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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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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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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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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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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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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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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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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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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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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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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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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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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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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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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 避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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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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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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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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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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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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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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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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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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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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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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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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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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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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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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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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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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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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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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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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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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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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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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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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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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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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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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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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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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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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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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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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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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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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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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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極 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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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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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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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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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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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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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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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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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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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依據113年屏東縣運暨公教運動會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案,112年縣運球類及競賽歸屬團體項目報名隊數未滿3隊不列入今年比賽項目,唯龍獅運動、棒球、拔河項目不在此限。
二、公教運動會競賽種類: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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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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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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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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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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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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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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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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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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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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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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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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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上與小學
合併
|
中上與小學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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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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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男女混合
大隊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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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上與小學合併(自由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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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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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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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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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上與小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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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上與小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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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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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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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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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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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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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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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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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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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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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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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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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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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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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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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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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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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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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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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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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各組各項報名不足3隊時,機關組、學校組可合併比賽。
(二)除田徑錦標賽所列甲、乙組有年齡限制外,其他各項錦標之比賽不受年齡限制。
(三)各組可跨項目參加,以3項為限(例田徑、排球、網球)。
第 七 條 參賽單位
一、縣運:
(一)社會組:
1、以鄉、鎮、市為單位,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2、以本縣大專院校為單位,由各學校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二)高中組:本縣各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高級補習學校,由各學校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三)國中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中級補習學校,由各學校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四)國小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參加國小組,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二、公教運動會:
(一)機關組:
1、以本縣各級公務機關(含中央機關)為單位,由各機關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2、屏東縣政府各級行政機關,以局(處)為單位,由各局(處)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3、各鄉、鎮、市公所(含代表會)為單位,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惟屏東市代表會及潮州鎮代表會應自行組隊,由代表會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二)學校組:
1、中上學校組:以本縣中上各級學校為單位(含大專院校),由各校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
2、小學學校組:本縣各國小學校以視導區為單位,由各視導區中心學校負責組隊及報名工作(田徑及球類可跨視導區組隊報名)。
三、機關組與學校組不得互相跨組報名(機關組不得報名學校教職人員,學校組不得報名機關人員)。
第 八 條 選手參賽資格及規定
一、縣運:凡在本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就讀本縣各級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被選為選手,代表其參賽單位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惟不得跨組(單位)報名。
(一)社會組:
1、除在本縣公私立中等學校肄業已代表該校參賽之學生不得報名參加外,所有在本縣及外縣市就學或就職並設籍於本縣之縣民,均可代表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惟須在113年9月24日前設籍。
2、凡就讀本縣各大專院校之學生,均可代表其就讀之學校參加各項競賽,不受戶籍規定限制。
(二)高中組:凡在本縣就讀高級中學、職校之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
1、轉學生需學籍須滿1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者,不受前款1年以上設有學學籍規定之限制:
(1)原就讀之學校,經依法規規定停招、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
(2)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學生。
(三)國中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中學學生,均可代表其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
1、轉學生需學籍須滿1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者,不受前款1年以上設有學學籍規定之限制:
(1)原就讀之學校,經依法規規定停招、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
(2)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學生。
(四)國小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小學學生,均可代表其就讀學校所屬之鄉、鎮、市公所報名參加比賽。
(五)年齡規定:參閱附件一,含在學學生年齡限制。
(六)代表鄉鎮市公所之社會組選手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代表學校之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二、公教運動會:
(一)機關組:
1、任職於本縣各級公務機關正式納入編制者,或臨時約僱人員有案可稽者為限。
2、各單位報名前應由人事主管核對參賽人員名單,並於報名表上核章,嚴加審查參賽選手資格,切勿違規報名,如有違規查證屬實者,依法辦理。
(二)學校組:
1、中上學校組:任職於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含退休教職員工),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報名前應由人事主管出示證明,以示負責)。
2、小學學校組:任職於各學校之教職員工(含退休教職員工),均可代表視導區參加比賽(報名前應由人事主管出示證明,以示負責)。
3、任職於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經教育處登記有案者(含專任教練及正式代理代課教師),及經教育處核派有案者(兼職兼課者除外)為限。
三、身體狀況:參賽選手身體健康及性別,應經各參賽單位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始得參加比賽。
四、代表機關及學校之選手,應攜帶在職證明書或單位列冊核章名冊及國民身分證正本,退休人員應攜帶原退休單位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賽前出示證明以備查驗,兩項證明同時提出,缺一視同證件不齊,不得下場比賽。
第 九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正式註冊手續。
二、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各項註冊均採網路報名,並於註冊完成後將註冊資料列印蓋上關防,連同佐證資料送至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市勝利路9號)交縣運競賽組審查。
(二)註冊資料經向大會註冊後,不得增減職員或選手人數、姓名及項目,各單位報名前務必慎重辦理。
(三)各單位註冊完成後,下載列印書面資料,加蓋承辦人及相關單位主管、主官職章並蓋上單位關防,按本規程所列各競賽項目依序分訂成冊,社會組並附上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四)機關及學校組(本縣各局處機關、鄉鎮公所含代表會)註冊時,列印註冊資料經人事或主管核章送競賽組審核。
(五)選手務必繳交(選手暨職員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四),同意書請保留報名單位保存備查。
(六)各參賽單位於自行檢核後,如發現報名資料與網路註冊不符時,應於繳交報名資料審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補正,凡於繳交報名資料審查結束後,概不受理任何參賽資格之申復事宜。
三、註冊及有關會議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一)報名說明會:113年9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地點:體發中心會議室。
(二)註冊期限:註冊開始日期自113年9月18日(星期三)起,至113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11時截止。
(四)繳交書面資料:113年9月25日(星期三)至1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截止。
(五)抽籤會議:訂於113年10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會議室辦理抽籤,由各單位派員參加抽籤,未出席者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六)團體及個人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上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前四名者排列種子隊,分別抽籤排列;個人項目同單位者,亦優先分別抽籤排列。
四、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職員應設有領隊、管理、教練,負責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二)參賽單位註冊各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以隊為單位,各團體賽之職員比照田徑、游泳總人數設置。
(三)各單位報名職員人數規定如下:
1、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職員4人(含領隊5人)。
2、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含領隊4人)。
3、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含領隊3人)。
4、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得置職員1人(含領隊2人)。
5、每隊職員報名人數教練至多2名。
備註:
國小男、女童組各項目得增列選手就讀學校之 實際指導 教練各 1 人,已登錄各單
位職員者,不得再登錄 請登於備註欄 )),不受單位註冊總人數及單 項報名職員人
數之限制。 以田徑、 游泳 、 跆 拳道、 柔道等四項為限。
五、單位報到:訂於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8時20分以前,於屏東縣立田徑場辦理報到及其他手續,逾時不受理(不另發通知)。
六、總領隊會議:訂於113年12月5日(星期四),於下午1時30分至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下午2時召開領隊會議,請各單位派員準時出席會議(不另發通知)。
七、裁判長會議:訂於113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下午3時召開裁判長會議,請各單項協會派員準時出席會議(不另發通知)。
八、參加開、閉幕典禮請各單位自行準備隊旗1面(旗桿自備)開、閉幕時使用。
第 十 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競賽秩序,由大會籌備處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競賽制度與賽程經各單項委員會排定由競賽組審查後公布,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競賽種類比賽依113年第73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各球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五、選手參賽服裝應統一,並依各種類技術手冊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獎勵:
一、各競賽團體及個人項目依實際報名隊(人)數錄取名次如下:
(一)8隊(人)以上取前6名。
(二)7隊(人)取前5名。
(三)6隊(人)取前4 名。
(四)5隊(人)取前3名。
(五)4隊(人)取前2名。
(六)2、3隊(人)取1名。
二、縣運:
(一)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凡參加個人賽、雙人賽、三人賽、接力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選手,各頒發獎牌1面、獎狀1紙,第四名至第六名選手則各頒發獎狀1紙。
(二)球類團體賽前六名選手各頒發獎狀1紙。
(三)各項競賽團體總成績前六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座)1座。
三、公教運動會:
(一)機關組及學校組之個人賽、雙人賽、三人賽、接力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選手,各頒發獎牌1面、獎狀1紙;第四名至第六名選手則頒發獎狀1紙。
(二)球類團體賽選手前六名選手頒發獎狀1紙。
(三)機關組團體總成績前六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座)1座。學校組以視導區為單位,團體總前六名成績不頒發獎盃。
四、各組選手打破全國最高紀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五、田徑、游泳2項因有破紀錄機會,不足2人照常比賽、得開立成績證明,成績不列入團體積分。
六、錦標計算:
(一)各競賽種類總錦標成績計算方式:參照本競賽規程,依各競賽種類分項技術手冊內容分別訂定之。
(二)各競賽種類總錦標錄取名額如下:2、3隊取1名、4隊取2名、5隊取3名、6隊取4名、7隊取5名、8隊取6名原則辦理,頒給組隊單位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
(三)總錦標成績計算原則: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第一名、第二名、第三 名、第四名,換算積分 4分、2分、1分、0.5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田徑計分方式參考田徑技術手冊)。
(四)總錦標分數相同時,以獲得第一名數計,再相同以第二名數計,依此類推至第六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競賽規程及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及選手,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四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參賽資格、所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
三、凡參加比賽之選手,註冊參加單一賽事(縣運或公教運動會)2個單位或2個單位以上者,向大會註冊而經查明屬實者,除當即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以得之名次、分數、獎牌、獎狀外,教練、管理等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四、選手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選手、職員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全縣運動會之比賽。
五、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進行時,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刻停止比賽,該比賽以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由大會將該員違規之情事,函請轉知所屬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十五條 保險:
一、大會辦理場地(責任)險,運動比賽人身安全保險部份,由參賽單位辦理。
二、其他保險需求,由參賽單位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程經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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