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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技術手冊總則
第 一 條 宗旨:
為養成全民運動,發揚培育優秀選手,為國儲才,並推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賽會各項比賽紀錄作為本縣遴選參加全國性各項運動會重要參考,特辦理本項競賽。
第 二 條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第71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以下簡稱縣運),訂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至 11月13日(星期五、六、日)計三天,假屏東縣各競賽場地舉行。
第 三 條 競賽種類及地點(預定)
編號 活動項目 地點
- 開、閉幕式 開閉幕:屏東縣立田徑場
1 田 徑 屏東縣立田徑場、來義高中
2 游 泳 屏東縣立萬丹游泳池
3 柔 道 明正國中
4 跆 拳 道 中正國中進華堂
5 舉 重 屏東縣立舉重訓練中心(建國國小)
6 拳 擊 國立內埔農工
7 國 (武)術 潮州國中
8 足 球 東港高中(社會組十一人制)、長治國中(高男.國女-五人制)、(國男組八人制1面)、屏東高中(國小男女組八人制)
9 籃 球 復興公園(高男、國小組)、復興公園(社女、高女、國女)、復興公園(社男、國男)
10 排 球 內埔國中
11 網 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2 軟式網球 麟洛國小
13 棒 球 屏東縣立棒球場(高中組、社會組)、麟洛棒壘球場(國中組、國小組)
14 慢速壘球 台糖壘球場(社會組)、河濱公園(機關.公教組)
15 桌 球 竹田國中
16 羽 球 鶴聲國中、中正國小
17 撞 球 美和科技大學撞球教室
18 體 操 屏東縣立體操館(信義國小)
19 巧 固 球 潮和國小
20 曲 棍 球 大仁科技大學
21 溜 冰 光春國中溜冰場(溜冰)、光春國小(直排輪曲棍球)
22 自 由 車 大路關國小(公路登山賽)、高屏大橋往九如方向【堤防路】高雄市楠梓區自由車場
23 趣味競賽 仁愛國小
24 舞獅舞龍 勝利國小
25 獨 輪 車 海豐國小
26 運動舞蹈 國民運動中心4樓籃球場
27 拔 河 麟洛國中
28 躲 避 球 崇蘭國小
29 藤 球 佳冬國中
30 法式滾球 麟洛交流道下法式滾球場
31 木 球 佳冬國中-操場
32 民俗體育 長治國中
33 太 極 拳 大同國小

 

 

第 四 條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 五 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立大同高中
第 六 條 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
第 七 條 參賽單位
一、社會組:以鄉、鎮市為單位,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籌備工作(本縣大專院校學生參加社會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二、高中組: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高級補習學校參加高中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三、國中組:公、私立國民中學、中級補習學校參加國中組,由各學校負責籌備工作。
四、國小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參加國小組,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籌備工作。
五、依據111年屏東縣運暨公教運動會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案,110年縣運球類及競賽歸屬團體項目報名隊數未滿3隊不列入今年比賽項目,惟舞龍舞獅、棒球、拔河項目不在此限(含亞奧運比賽項目)。
六、公教組:本縣各級公務、機關、學校組由各單位負責籌備工作,「本縣各級學校教職人員、田徑項目可跨視導區(國中、國小教職工可聯合組隊)自由組隊參加」。
(一)學校組:球類項目可跨視導區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球類報名同項目不得跨組參賽(例:報名學校組不得再報社會組或機關組)如有發現跨組報名,以先出賽組為唯一參賽組別,不得再出賽其他組別,如發現出賽兩組者,兩組全部取消資格。
(三)機關組與學校組不得互相跨組報名(機關組不得有學校教職人員,學校組亦同)。
第 八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在本縣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被選為運動員,代表其現居住地之單位(學校)出席大會,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惟不得跨組報名)。
(一)社會組:除在本縣公私立中等學校肄業,已代表該校參賽之學生不得報名參加外,所有在縣內及外縣市就學或就職之縣民,均可代表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須在報名日前設藉)。
(二)高中組:凡在本縣就讀高級中學、職校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轉學生須學籍滿一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
(三)國中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中學學生,可代表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轉學生須學籍滿一年才能報名參加各項比賽)。
(四)國小組:凡在本縣就讀國民小學學生,均可代表就讀學校所屬鄉鎮市報名參加比賽。
(五)公教組:
機關組-參加公教競賽之運動員,在公務人員部份,應為本縣各級公務機關正式納入編制者,或臨時約僱人員有案可稽為限,學校組-各視導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含退休教職員工),亦得代表學校自由組隊參加比賽(報名前應由人事主管出示證明,以示負責)。在教師人員部份,應為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經教育處登記有案者(含專任教練及正式代理代課教師)經教育處核派有案者(兼職兼課者除外)為限。
(六)請各單位報名前,應由人事主管核對參賽人員名單出示證明。嚴加審查參賽選手資格,切勿違規報名,如有違規查證屬實者,依法辦理。
二、年齡規定:參閱附表一,含在學學生年齡限制。
三、身體狀況:參賽選手身體健康及性別,應經各參賽單位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始得參加比賽。
四、各組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代表學校者,應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球類:公教機關組運動員,應攜帶在職證明書或單位列冊核章名冊及國民身分證正本,退休人員應攜帶原退休單位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賽前繳交大會以備查驗,兩項證明同時提出,缺一視同證件不齊,不得下場比賽。
第 九 條 表演
一、主辦單位為提倡運動,得舉行表演,由主辦單位另行決定之。
二、各種表演人數由大會統籌,惟所需用具、交通、膳食、服裝等經費均由參加表演單位自行負擔。
第 十 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正式註冊手續。
二、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各項註冊均採網路報名,並於註冊完成後將註冊資料列印蓋上關防,連同佐證資料送至屏東縣立體育館教育處體育發展中心縣運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屏東市勝利路9號),註冊資料於註冊日截止後,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請由原單位於註冊資料繳交時提出修正,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註冊手續)。
公教機關組:依據各學校組、機關組(本縣各局處機關、鄉鎮公所含代表會)註冊時請攜帶服務證明列冊經人事或主管核章、連同報名表送競賽組審核。
(二)註冊資料經向本會註冊後,不得增減職員或運動員人數、姓名及項目,各單位事先務必慎重辦理。
(三)各單位註冊完成後下載列印書面資料加蓋承辦人及相關單位主管、主官職章並蓋上單位關防,按本規程所列各競賽項目依序分訂成冊,社會組並附上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影印本,軍人或僑生則為身分證明書。(務必繳交選手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同意書請保留原單位保存備查)
三、各項註冊及有關會議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一)報名說明會:111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地點:體發中心會議室)
(二)註冊期限:註冊開始日期為111年9月8日(星期四)起,至 111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4時截止。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報名網址: http://phtsport.eduweb.tw。競賽組長張芳瑞聯絡電話:0937371986、副組長李廣庠0912-787-083或08-8322975-14
(三)繳交書面資料:111年9月15日(星期四)至111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開始至下午4:00時截止。
(四)抽籤會議:訂於111年9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假屏東縣立體育館體育發展中心競賽組辦公室辦理球類抽籤,由各單位派員參加抽籤,未出席者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五)球類團體及個人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上屆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前四名者排列種子隊,其餘團體分別抽籤排列;個人項目同單位者,亦優先分別抽籤排列。
四、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職員應設有領隊、管理、教練,負責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二)參賽單位註冊各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以隊為單位,各團體賽之職員比照田徑、游泳總人數設置,不可再填寫小項團體賽職員,選手人數在20人(含)以上,得置職員4人(含領隊5人);選手人數在12人至19人時,得置職員3人(含領隊4人);選手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含領隊3人);選手人數在5人(含)以下,得置職員1人(含領隊2人)。(隊職員報名人數指導或教練至多2名)
                   (三)  國小男童、女童組各項目得增列選手就讀學校之實際指導教練各 1 人,已登錄 各單位職員者,不得再登錄(請登於備註欄),不受單位註冊總人數及單項報名職員人數之限制。    
                       
                        (以田徑、游泳、跆拳道、柔道、舉重等五項為限)
五、單位報到:訂於111年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8時20分以前,於屏東縣立體育場辦理報到及其他手續,逾時不受理(不另發通知)。
六、總領隊會議:訂於111年11月03日(星期四),於下午1時30分至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下午2時00分召開領隊會議,請各單位派員準時出席會議(不另發通知)。
七、裁判長會議:訂於111年11月03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屏東縣立體育館辦理報到,下午3時00分召開裁判長會議,請各單項協會派員準時出席會議(不另發通知)。
八、參加開、閉幕典禮請各單位自行準備隊旗乙面(旗桿自備)開、閉幕時使用。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競賽秩序,由大會籌備處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競賽制度與賽程經競賽組排定公布,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球類比賽依111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各球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四、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須穿著印有其代表各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參賽。服裝上不得有商業性標誌,否則不准參加比賽。
第十二條 獎勵:
一、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由大會頒發獎狀或獎盃。
二、各組運動員打破全國最高紀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三、各競賽團體及個人項目8隊(人)以上取6名,7隊(人)取5名,6隊(人)取4 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2.3隊(人)取1名。(田徑、游泳二項因有破紀錄機會,不足2人,亦照常比賽、頒發比賽證明,不列入團體積分成績。)
四、公教組 (機關組、學校組):個人及團體組(團體組不頒發獎盃)頒發獎狀、獎牌以資鼓勵
五、錦標計算:
各種類、科目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科目依2、3隊取1名、4隊取2名、5隊以上取3名、6隊取4名、7隊取5名、8隊取6名原則辦理,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第一名、第二名、第三 名、第四名,換算積分 4分、2分、1分、0.5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田徑計分方式參考田徑技術手冊);分數相同以第一名數計,再相同以第二名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六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競賽技術總則及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參賽資格、所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及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註冊參加2單位或2單位以上者,向大會註冊而經查明屬實者,除當即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以得知名次、分數、獎牌、獎狀外,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全縣運動會並轉請全國各項運動主管機關暫停其參加比賽,或依法呈請究辦。
五、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進行時,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刻停止比賽,該比賽以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由籌委會將該員違規之情事,函請轉知所屬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十六條 保險:
一、大會辦理場地險,運動比賽人身安全保險部份,請參賽單位辦理。
二、其他保險需求,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程總則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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