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屏東縣運動會游泳技術手冊
一、游泳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主任委員:黃明賢
總 幹 事:傅子勝
二、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至 10月31日(星期五六日)三天
(二)比賽地點:屏東縣立萬丹泳池
三、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五、比賽項目:
(一)國小組(男、女相同):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
6.混合式接力:4x50公尺。
7.自由式接力:4x50公尺、4x100公尺。
8.男女自由式接力(2男2女): 4x50公尺。
9.男女混合式接力(2男2女): 4x50公尺。
(二)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男、女相同):800公尺、1500公尺(男女皆可報名)。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6.混合式接力:4x100公尺。
7.自由式接力:4x100公尺、4x200公尺。
8.男女自由式接力(2男2女): 4x100公尺。
9.男女混合式接力(2男2女): 4x100公尺。
註:參加1500公尺之選手不得超過21分,800公尺之選手不得超過12分。 長距離設有最低標準,如影響賽會進行,大會(裁判長)有權終止超過標準 之選手比賽(使用止泳繩)。
六、參加辦法:
(一)學籍及年齡規定:依據競賽規程第八修規定辦理。
(二)註冊人數:
1、每單位註冊每項以6人為限,每人最多參加5項,接力賽除外。(接力賽分報名1隊)
2、接力賽每隊隊員4-6人
七、依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游泳規則及本競賽規章特定之規定。
八、各項比賽採計時決賽,不舉行決賽。
九、比賽期間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隨時備查凡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一經查出決按章嚴懲。
十、比賽辦法與獎勵:
(一)依本規程獎勵之規定3人取1名、4人取2名、5人取3名、6人取4名、7人取5名、8人以上取6名原則辦理。
(二)總錦標計分依競賽規程第十二條錦標計算方式辦理。
十一、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知名次,並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最高一年。
(二)為維護裁判的權威與權益,凡比賽中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辱罵裁判、擾亂會場、故意妨害或延誤比賽之進行者,則大會得終止其後所有參賽項目,並提報委員會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最高三年以上。
十二、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不得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先口頭申訴外,為須依規定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比賽進行當中,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及家長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三)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領隊、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技術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裁判之判決為終決,申訴時須繳交保證金$3000元,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之理由不當,抗議無效時,則保證金將沒入不予退還。
附件一、游泳比賽賽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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