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屏東縣運動會籃球技術手冊
壹、籃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主任委員:周佳琪
總 幹 事:蔡梅貴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110年11月6日-7日、110年11月13日-11月14日。(資格賽: 110年11月6日)
二、比賽場地:屏東高中(高男、國小組) 屏東高工(社女、高女、國女) 民生家商(社男、國男)
三、比賽項目:(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四、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三)註冊、確認與登錄上場人數:
1.註冊報名人數:男、女組籃球每單位限參加男女各1隊,國小組得報男、女各2隊;國小組最少10人,國、高中、社會組以上組別,男女組均以最少5人至最多18人為限(各組男、女不得共同組隊;隊職員若兼任選手,需註冊於選手欄)。
2.確認參賽人數:各隊參加賽程公告之第一場比賽時,須依註冊時的名冊確認參加本屆賽事之15名選手,若無確認則依秩序冊所列名單,依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列入。
3.登錄上場人數:每場比賽賽前須依據第一場比賽確認之15名選手中登錄5~12名參加該場賽事(國小組登錄10~14人)。
五、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註冊資料經向大會註冊後,不得增減職員或運動員人數、姓名及項目,各單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六、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國、高中、社會組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國際籃球之規則,國小組採用國小樂趣化籃球聯賽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視報名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佈。社會、高中、國中、國小組並以109年度縣運會前4名依序為種子隊。
(三)比賽規定:
1.社會組比賽時間均為4節,每節10分鐘,(罰球、暫停及重大事故、第1~3節最後24秒停錶,第四節及加賽最後兩分鐘停錶),暫停時間30秒,延長加賽時間5分鐘;個人犯規達五次該場次則不得上場,團隊犯歸達五次(含)則進入加罰狀態。
2.高中、國中各組比賽時間均為4節,每節8分鐘,(罰球、暫停及重大事故、第1~3節最後24秒停錶,第四節及加賽最後兩分鐘停錶) ,暫停時間30秒,延長加賽時間5分鐘;個人犯規達四次該場次則不得上場,團隊犯歸達四次(含)則進入加罰狀態。
3.國小組每位球員受上場二節之限制(延長加賽時則不限),比賽時間均為4節,每節8分鐘,(暫停及重大事故、第1~3節最後24秒停錶,第四節及加賽最後兩分鐘停錶) ,每節各隊各可請求一次暫停暫停時間30秒,延長加賽時間3分鐘;各節死球及第四節或加賽最後2分鐘得分之對隊,均可請求替補換人;個人犯規達四次該場次則不得上場,團隊犯歸達四次(含)則進入加罰狀態。
4.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結果均不予計算。
5.開賽逾時5分鐘或裁判宣告計時後未到場或未達出賽人數要求,即以棄權或沒收比賽辦理。
6.因棄權或冒名頂替而被沒收比賽之球隊,即取消參賽資格。
(四)申訴:
一、有關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前,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競賽審查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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