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屏東縣運動會舉重技術手冊
壹、舉重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舉重委員會
主任委員:鄭志郎
總 幹 事:賴建宏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
(一)11月12日9:00技術會議、9:30裁判會議. 國女、社高女組10:00過磅.12:00比賽
(二)11月13日國男、社高男組10:00過磅.12:00比賽
二、比賽場地:屏東縣立舉重訓練中心(建國國小)
三、比賽項目:
(一)社高男 |
(二)國男組 |
第一級55公斤以下(含55公斤) |
第一級49公斤以下(含49公斤) |
第二級(61公斤級) :55.01至61公斤 |
第二級(55公斤級) :49.01至55公斤 |
第三級(67公斤級) :61.01至67公斤 |
第三級(61公斤級) :55.01至61公斤 |
第四級(73公斤級) :67.01至73公斤 |
第四級(67公斤級) :61.01至67公斤 |
第五級(81公斤級) :73.01至81公斤 |
第五級(73公斤級) :67.01至73公斤 |
第六級(89公斤級) :81.01至89公斤 |
第六級(81公斤級) :73.01至81公斤 |
第七級(96公斤級) :89.01至96公斤 |
第七級(89公斤級) :81.01至89公斤 |
第八級(102公斤級) :96.01至102公斤 |
第八級(96公斤級) :89.01至96公斤 |
第九級(109公斤級) :102.01至109公斤 |
第九級(102公斤級) :96.01至102公斤 |
第十級109.公斤以上級(109.01公斤以上 ) |
第十級102.公斤以上級:(102.01公斤以上) |
(三)社高女 |
(四)國女組: |
第一級45公斤以下(含45公斤) |
第一級40公斤以下(含40公斤) |
第二級(49公斤級) :45.01公斤至49公斤 |
第二級(45公斤級) :40.01公斤至45公斤 |
第三級(55公斤級) :49.01至55公斤 |
第三級(49公斤級) :45.01公斤至49公斤 |
第四級(59公斤級) :59.01至59公斤 |
第四級(55公斤級) :49.01至55公斤 |
第五級(64公斤級) :59.01至64公斤 |
第五級(59公斤級) :59.01至59公斤 |
第六級(71公斤級) :64.01至71公斤 |
第六級(64公斤級) :59.01至64公斤 |
第七級(76公斤級) :71.01至76公斤 |
第七級(71公斤級) :64.01至71公斤 |
第八級(81公斤級) :76.01至81公斤 |
第八級(76公斤級) :71.01至76公斤 |
第九級(87公斤級) :81.01至87公斤 |
第九級(81公斤級) :76.01至81公斤 |
第十級 87.公斤以上級:(87.01公斤以上 ) |
第十級81.公斤以上級:(81.01公斤以上 ) |
四、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三)註冊人數:每單位註冊運動員以12人為限,惟參加比賽以10名為限,每量級至多2名運動選手參賽。。
五、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六、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舉重協會修訂最新舉重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
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依據規則規定辦理。
(三)比賽規定:
1.運動員均須按照技術會議所決定之量級,於競賽開始前2個小時至1個小時內參加
過磅體重,倘體重未能於規定時限內合於技術會議之級量者,取消比賽資格。
2.舉重競賽分抓舉與挺舉兩項依序分別進行。未參加抓舉者不得參加挺舉比賽。
3.名次判定方式:
(1)個人名次之先後,係由參賽選手所舉兩項舉重最高重量相加得來。僅完成一項
舉重者,無總合成績論。
(2)個人總和,倘遇同級賽之選手舉重成績相同時,較先達到此成績者列名在前。
4.運動員出場比賽應穿著大會規定舉重衣褲及鞋,並在舉重衣上標明代表鄉鎮市名稱
或學校名稱。
5.個人總和名次以7、5、4、3、2、1計分,團體名次以各隊所得之總和計算。
6.每場比賽由運動員介紹開始,介紹完畢後,計時10分鐘後開始比賽;未參加運動員
介紹者,取消比賽資格。
7.凡喪失比賽資格者,皆已出賽一人計算,名次判定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