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屏東縣運動會跆拳道技術手冊
壹、跆拳道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主任委員:潘長成
總 幹 事:羅貝麗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110年11月6日至11月7日。
二、比賽場地:屏東縣立大同高中活動中心
三、比賽性質:國高中為111年全中運屏東縣代表隊選拔賽
參、參賽資格:
一、資格規定:
(1)國、高中組需為在學學生且持有級證8級以上。
(2)國小組需為在學學生且持有級證8級以上。
二、年齡規定:
(1)國中組:以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2)高中組:以9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3)國小組需為本縣市國民小學學生,如有疑問時得出示該選手之在學證明。
肆、報名單位及人數:
一、國中、高中組以學校為單位,每一單位每一量級最多可報名2名。
二、國小組以鄉、鎮、市為單位,每一單位每一級別最多可報名2名。
伍、對練比賽辦法:
一、男女比賽按運動員體重分為下列各級(單位:公斤)。
高中男子組(每級2人) |
高中女子組(每級2人) |
54公斤級:54公斤以下(含54.00公斤) |
46公斤級:46公斤以下(含46.00公斤) |
58公斤級:54.01公斤到58.00公斤 |
49公斤級:46.01公斤到49.00公斤 |
63公斤級:58.01公斤到63.00公斤 |
53公斤級:49.01公斤到53.00公斤 |
68公斤級:63.01公斤到68.00公斤 |
57公斤級:53.01公斤到57.00公斤 |
74公斤級:68.01公斤到74.00公斤 |
62公斤級:57.01公斤到62.00公斤 |
80公斤級:74.01公斤到80.00公斤 |
67公斤級:62.01公斤到67.00公斤 |
87公斤級:80.01公斤到87.00公斤 |
73公斤級:67.01公斤到73.00公斤 |
87公斤以上級:87.01公斤以上 |
73公斤以上級:73.01公斤以上 |
國中男子組(每級2人) |
國中女子組(每級2人) |
45公斤級: 45公斤以下(含45.00公斤) |
42公斤級:42公斤以下(含42.00公斤) |
48公斤級:45.01公斤到48.00公斤 |
44公斤級:42.01公斤到44.00公斤 |
51公斤級:48.01公斤到51.00公斤 |
46公斤級:44.01公斤到46.00公斤 |
55公斤級:51.01公斤到55.00公斤 |
49公斤級:46.01公斤到49.00公斤 |
59公斤級:55.01公斤到59.00公斤 |
52公斤級:49.01公斤到52.00公斤 |
63公斤級:59.01公斤到63.00公斤 |
55公斤級:52.01公斤到55.00公斤 |
68公斤級:63.01公斤到68.00公斤 |
59公斤級:55.01公斤到59.00公斤 |
73公斤級:68.01公斤到73.00公斤 |
63公斤級:59.01公斤到63.00公斤 |
78公斤級:73.01公斤到78.00公斤 |
68公斤級:63.01公斤到68.00公斤 |
78公斤以上級:78.01公斤以上 |
68公斤以上級:68.01公斤以上 |
二、採單淘汰附加名次賽制,每場三回合,第3、4名之名次賽,採1回合(1分鐘)之黃金得分賽。(國高中以DAEDO電子護具、電子頭盔比賽,自備電子襪)
三、過磅:
1.時間:110年11月5日早上10:30-11:00試磅,11:00-12:00過磅。
2.地點:比賽場地的舞台上。
3.不舉行隨機過磅。
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競賽規則。
1.參加高國中組比賽之男女選手一律穿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競技比賽之道服,並自備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電子襪,手套及護牙套等個人裝備。(大會提供電子護具及電子頭盔)
五、競賽規定:
1.參加比賽選手需有(級證或段證正本),無證件者則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2.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學校防護員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3.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4.為維護競賽秩序,嚴禁運動員靜坐場內抗議申訴,違者除大會不接受申訴外,並取消該運動員1年內參加國內外各項比賽資格。
5.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競賽管理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6.各量級選手在競賽當日須於指定時間、地點接受過磅(過磅時需繳交級證或段證正本(國、高中組),過磅應為一次,若選手第一次沒有通過,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逾時則以棄權論之。(過磅之前有試磅時間)
7.過磅時之男生以赤足及裸身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赤足及著輕便服為基準。
8.參加選手應於比賽前持級證或段證至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9.參加比賽選手一律穿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並自備電子襪、青紅頭盔(國小組需有面罩)、護檔(陰)、護手、護腳脛、手套及護牙套。(護具節環不得有鐵環之類)。
陸、品勢比賽辦法:(國高中為全中運代表隊選拔賽)
一、男女比賽按運動員級數分為下列各組
組別 |
級別 |
報名
人數 |
性別 |
高中男子個人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3人 |
限男生 |
高中男子團體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1組 |
3人均需男生 |
高中女子個人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3人 |
限女生 |
高中女子團體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1組 |
3人均需女生 |
國中男子個人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3人 |
限男生 |
國中男子團體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1組 |
3人均需男生 |
國中女子個人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3人 |
限女生 |
國中女子團體組 |
黃帶至黑帶均可 |
1組 |
3人均需女生 |
國小男子組 |
報名
人數 |
比賽品勢 |
國小女子組 |
報名
人數 |
比賽品勢 |
黃帶組 |
2 |
太極一場 |
黃帶組 |
2 |
太極一場 |
黃藍帶組 |
2 |
太極一、二場 |
黃藍帶組 |
2 |
太極一、二場 |
藍帶組 |
2 |
太極二、三場 |
藍帶組 |
2 |
太極二、三場 |
藍紅帶組 |
2 |
太極三、四場 |
藍紅帶組 |
2 |
太極三、四場 |
紅帶組 |
2 |
太極四、五場 |
紅帶組 |
2 |
太極四、五場 |
紅一帶組 |
2 |
太極五、六場 |
紅一帶組 |
2 |
太極五、六場 |
紅二帶組 |
2 |
太極六、七場 |
紅二帶組 |
2 |
太極六、七場 |
紅黑帶組 |
2 |
太極七、八場 |
紅黑帶組 |
2 |
太極七、八場 |
黑帶一段組 |
2 |
太極八場、高麗型 |
黑帶一段組 |
2 |
太極八場、高麗型 |
黑帶二段組 |
2 |
高麗型、金剛型 |
黑帶二段組 |
2 |
高麗型、金剛型 |
黑帶三段組 |
2 |
金剛型、太白型 |
黑帶三段組 |
2 |
金剛型、太白型 |
說明:
1.高中組及國中組只需確定為在學學生,並有任何一級的級證始可報名參加,比賽當天憑級證或段證出場比賽。
2.高中及國中以學校為單位,各單位個人男、女組最多各3名,團體男、女組以各1隊 (3人)為限。(個人組、團體組,同一選手皆可參賽,除了年齡及性別的限制以外)。
3.國小組每單位男女可各報2人。
4.報名不得超過上述額定人數,如有以棄權論之(由競賽組隨機棄權)。
二、比賽分級:
(1)競賽組別:
1.國中組分為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個人)、國中男子團體組、國中女子團體組(3人1組)。
2.高中組分為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個人)、高中男子團體組、高中女子團體組(3人1組)。
3.國小組分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個人)。
(2)段級組及比賽品勢區分:
1.高中及國中均不分級段組,比賽品勢為太極4、5、6、7、8章、高麗、金剛、太白,個人組及團體組均相同。
2.國小組分組及比賽項目如上表。
三、比賽方式:
1.高中組及國中組分預賽、複賽、決賽(含個人組及團體組)。 預賽以8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以其平均分數,取前16名,進複賽。 複賽以剩下6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以其平均分數,取前8名,進決賽。 決賽以剩餘4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以其平均分數,為最終成績。 (未滿16人直接複賽,未滿8人直接決賽)(以決賽成績,前3名為屏東縣全中運代表隊)
2.國小組各組別採一次性直接決賽。
3.全部採計分篩選制。
4.男女混雙組:需同單位且當選屏東縣品勢代表隊之選手(個人及團體均可),以混雙組隊方式上場比賽,採全部品勢抽選2項方式,以一次性決賽決定代表隊前3名。(選拔時,現場點名不到者視同棄權,若未超過3組則不需再選拔)
5.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競賽規則。
四、比賽附則:
1.比賽服裝以全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為主。
2.檢錄及出賽時選手應主動出示級證或段證。
3.比賽場地按照全國協會規定之場地【場地太小時視情況調整】。
4.集合點名不到者,視同棄權。
5.比賽期間於比賽會場內外喝酒之教練,禁止其進入比賽場內,並取消其下場指導選手比賽之資格;若違反規定且勸告不聽者,將送交屏東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時提出並修正之。
柒、個人及團體成績計分法:
1.以金牌數多寡決定團體成績,多者勝;如金牌相同,則以銀牌數多者為勝,餘類推之。
2.若金牌、銀牌、銅牌數均相同,則以金牌的量級成績為比較依據,量級較重者勝。
3.同隊同量級(國小部份),採計成績最好一名選手成績計算。 v4.對練成績取前6名(3、5名並列),品勢成績按分數取前6名(若參賽人數眾多,可視情況取至8名),前3名頒發獎狀及獎牌,其餘頒給獎狀,名次需按縣府給獎原則取得。
5.國高中品勢個人組成績,列入團體成績計算。
捌、國中組、高中組學藉規定:
(1)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10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者(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讀,設有學藉,且110學年度第2學期仍在學者)為限;下列情形除外,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1.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
2.原就讀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專業核准解散之學生。
(4)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布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5)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否則取消該比賽資格。
(6)國小組需為本縣市國民小學學生,如有疑問時得出示該選手之在學證明。
玖、全中運代表隊資格:
(1)對練部份:中小學運動會第一名為當然代表,若要增加第2位及第3位,則需符合全中運競賽規則所訂定之參賽人數資格之規定,若該量級除當然代表外,符合參賽資格之人數若超過2人,則另外選拔。
(2)品勢部份:
1.高中及國中個人組限定男子3人,女子3人;
2.團體組限定男子1組,女子1組。
3.男女混雙組限定最多3組,為本縣全中運代表隊。(需由以上當選手組成,其組隊需同學校、同縣市) 男女混雙組為特殊組成,高中組及國中組均可報名三組,其組成方式如下。 就已報名參加品勢項目之男女運動員組合報名參賽,組合方式得以單一學校且縣市參賽中之成員組隊,每一縣市至多報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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