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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屏東縣運動會撞球技術手冊

壹、撞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撞球運動委員會

主任委員:吳明憲

總 幹 事:洪國峻

貳、競賽資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3-14日(週六-週日,共2天)。

二、比賽場地:美和科技大學撞球教室。

三、比賽項目:9號球、10號球

四、比賽組別:

(1)國小組男子9號球個人賽 (2)國小組女子9號球個人賽 (3)國小組男子9號球團體賽
(4)國小組女子9號球團體賽 (5)國中組男子9號球個人賽 (6)國中組女子9號球個人賽
(7)國中組男子9號球雙打賽 (8)國中組男子9號球團體賽 (9)國中組女子9號球團體賽
(10)高中組男子9號球個人賽 (11)高中組女子9號球個人賽 (12)高中組男子9號球雙打賽
(13)高中組男子9號球團體賽 (14)高中組女子9號球團體賽 (15)社會組男子9號球個人賽
(16)社會組女子9號球個人賽 (17)社會組男子10號球個人賽 (18)社會組女子10號球個人賽

五、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三)註冊規定:

1.學生組:國小、國中、高中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

2.社會組:以各鄉鎮市公所或各大專院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跨鄉鎮市或跨校組隊。

3.個人賽:各單位報名人數至多以6名選手為限(國小組、國中組得報10名)。

4.團體賽:各單位報名以1隊為限(國小組可報2隊),每隊含候補最多得報4名運動員。

5.國中、高中男子雙打賽:各單位報名以3隊為限,不得候補。

6.各單位運動員已報名個人賽者亦可跨該組雙打賽、團體賽報名。

7.社會男(女)子運動員已報名9號球個人賽者亦可跨10號球個人賽報名。

8.高中組9號球個人賽若未達3人,已報名者則併入社會組9號球個人賽賽程。

六、註冊資格及年齡規定: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一)國小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5歲者。

(二)國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17歲者。

(三)高中組:就讀本縣公私立高級中學在校學生、且未滿20歲者。

(四)社會組:設籍本縣之民眾、或就讀本縣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五)註冊期限:110年9月8日(星期三)起至110年9月10日(星期五)下午16時截止。

七、競賽規則:採用世界花式撞球協會(WPA)9號球規則、10號球規則。

八、比賽用球: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指定用球-Dynaspheres(黛納斯菲)亞洲白金球。

九、競賽辦法:

(一)比賽賽制:視報名參加運動員(人)隊數多寡,於抽籤時公佈之。

(二)比賽時間:每場比賽不限時間,惟單場比賽時間逾60分鐘時,由大會派裁判員至比賽球檯對雙方運動員進行40秒限時出桿,且不得延長計時、不得申請暫停。

(三)衝球方式:首局採比球方式決定開球方,次局開始採勝方衝球;雙打賽則採輪流衝球、輪流出桿。

(四)9號球衝球違例規定:國小組不採3顆違例,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均採3顆違例。

(五)排球方式:排原點方式,且須使用大會排球紙,由運動員自排、裁判檢視,裁判檢查完成無誤後,運動員不得異議重新排球。

(六)計分方式:得分後由選手自行計分。

(七)團體賽採打點制,以勝2點者為勝隊;團體賽隊伍皆必須於每場比賽開賽前30分鐘提出3人之出賽名單,出賽名單不足3人者,該隊以棄權論處。

(八)單循環賽制之排名方法:勝場得積分1分、敗場則不計算積分,以各運動員(隊伍)之積分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1.比較同分運動員(隊伍)之總得局數,總得局數多者,排名較前。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2.比較同分運動員(隊伍)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排名較前。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則3.比較同分運動員(隊伍)之間的關係。團體賽同積分之隊伍於比較總得局數之前,須先比較總得點數及總失點數。

(九)暫停規定:每場比賽每位運動員(雙打賽每人一次)可向裁判申請暫停一次,但須介於局與局之間,每次計時5分鐘,逾時未到者,由先到者獲得1局,逾時10分鐘未到者,裁定該場比賽棄權。

(十)競賽聯絡人:屏東縣體育會撞球運動委員會總幹事 洪國峻,電話:0933331101。

十、比賽規定:

(一)比賽局數:國小組男(女)子均搶2局;國中組男(女)子均搶3局;高中組男(女)子均搶3局;社會組男子搶5局,社會組女子搶4局。

(二)服裝規定:

(1)國小、國中、高中組等組別之參賽運動員上衣須穿著有領上衣或學校運動服,下半身須著長褲、皮鞋或運動鞋參賽。

(2)社會組運動員上衣須穿著有領上衣(禁T恤),下半身須著長褲、皮鞋或運動鞋參賽。

(3)團體賽及雙打賽之出賽運動員須穿著同色、同款式之上衣。

(4)服裝不整者或穿著短褲、拖鞋、涼鞋者,不得檢錄出賽並以棄權論處。

(三)運動員須於出賽時間前30分鐘報到檢錄,逾時未檢錄者以棄權論處。

(四)身份證明文件:國小、國中、高中組參賽運動員須持在學學生證(須蓋110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社會組參賽運動員須持身份證正本以俾檢錄查驗,無法提出者視同資格不符,以棄權論處。

(五)比賽中運動員之行動電話均須關機,比賽中經查證或檢舉未關機屬實者,裁定違規並判處該場比賽棄權。

(六)為避免影響比賽公平,嚴禁比賽中運動員與他人交談(雙打賽可與同隊運動員輕聲交談),與他人交談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判決另一方運動員獲得該局或獲得1局,違反情節嚴重者以棄權論處並請離比賽現場,並送交縣運相關單位議處。

(七)經裁定棄權之運動員(隊伍)所有競賽成績均不予計算。

十一、獎 勵: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2條第3點相關規定,各競賽項目8隊(人)以上時錄取6名,7隊(人)錄取5名,6隊(人)錄取4名,5隊(人)錄取3名,4隊(人)錄取2名,2.3隊(人)錄取1名,不足2隊(人),則該項目不舉行比賽。

十二、申 訴: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3條相關規定。

十三、比賽爭議判定: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4條相關規定。

十四、罰則:依競賽規程總則第15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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