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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屏東縣運動會網球技術手冊

一、網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主任委員:阮志光

總 幹 事:郭庭懿

二、比賽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11月14日

三、比賽地點: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四、比賽項目:

(一)、公教團體組

(二)、社會團體組

(三)、高中男、女組:單打賽、雙打賽、團體賽

(四)、國中男、女組:單打賽、雙打賽、團體賽

(五)、國小男、女組:單打賽、雙打賽、團體賽

五、註 冊 : 由各單位依據技術手冊總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六、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技術手冊總則第 8 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技術手冊總則第 8 條相關規定。

(三) 、學籍規定:年齡及身體狀況規定依據技術手冊辦理。

七、參賽資格:

1、高中組及國中組各校單打賽至多報名六人,雙打賽至多報名三組

2、社會團體組限報名1隊,每隊至多可報名7人。

3、社會團體組、國小組報名以鄉(鎮、市)為單位可報(A、B)2隊; 國小組單打個人賽每 隊最多報名8人、雙打個人賽每隊最多報名4組。

4、公教機關組之報名方式依技術手冊總則辦理。

八、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訂採行之最新網球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 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抽籤:

1、團體賽賽程及辦理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後公佈之。

2、個人單打賽、雙打賽實際賽程及辦理方式視報名人(組)數多寡,於抽籤後公佈之。

(三)、比賽制度:

1、公教團體組、社會團體組:男、女不限,皆為雙打比賽,採3點2勝6局決勝局NO-Ad 制,每位選手僅得選擇一點出賽。

2、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單打採 6 局決勝局制;雙打採6局決勝局 NO-Ad制。

3、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團體賽採3點2勝制(單、雙、單),每位選手僅得選擇一點出 賽。

(四)、種子資格

1、團體賽:賽事以109學年度屏東縣運名次列為種子。

2、個人單打、雙打:依以下之順位及抽籤當月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佈該月最新排名為種子 依據。種子選取依下列順位進行:
(註:全國排名請於繳交報名紙本時同時附上證明文件,未附上證明文件者若於大會抽籤時有所疏漏,概不負責)

(1) 108年屏東縣運單打前八名。

(2) 全國排名男子前32名、女子前16名。

(3) 全國青少年18歲級排名前16名。

(4) 全國青少年16歲級排名前16名。

(5) 全國青少年18歲級排名前17~32名。

(6) 全國青少年14歲級排名前8名。

(7) 全國青少年16歲級排名前17~32名。

(8) 全國青少年14歲級排名前9~16名。

(9) 全國青少年18歲級排名前33~64名。

(10)全國青少年16歲級排名前33~64名。

(11)全國青少年14歲級排名前17~32名。

(12)全國青少年18歲級排名前65~128名。

(13)全國青少年16歲級排名前65~128名。

(14)全國青少年14歲級排名前33~64名。

(15)全國青少年12歲級排名前8名。

(16)全國青少年14歲級排名前65~128名。

(17)全國青少年12歲級排名前9~16名。

※雙打種子排序依據以同組2人依上述順位值相加,數值小者為先(例1);若數值相同時, 以順位小的排名優先(例2);若數值相同且順位也相同時依(例3.4)做比序, 如尚未能分 出順位則依年齡較小者決定。

例1:A組(2) +(6) =8、B組(5) +(4) =9,則A組種子順位在前。

例2:A組(2) +(3) =5、B組(1) +(4) =5,則B組種子順位在前。

例3:A組(4) +(2) =6、B組(4)+(2) =6,視(2)其中1人排名較優,則該組種子順位在 前。

例4:A組(2) +(2) =4、B組(2) +(2) =4,視4人其中1人排名較優,則該組種子順位在 前。

※如同一順位排名相同時,依下一項順序之排名判斷,如尚未能分出順位則依年齡較小者決定。

(五)、比賽細則:

1、團體賽各隊提出出賽名單後不得更改;社會團體組、公教團體組之第一點及第二點不可 排空點,否則以失格棄權論處,該場比賽以負場計算,但可參加其他後續賽事。

2、若因賽程需要,大會有權變更賽程或要求二點同時進行。

3、團體賽於分出勝負後,大會可依據賽程狀況停止後續比賽。

4、團體賽時,同隊登錄之教練、選手或隊職員可進場指導,唯應遵守網球規則之指導原 則。

5、選手依賽程順序在賽前20分鐘向大會報到,如於呼叫出場後超過15分鐘未出場比賽時 即以失格論處,其被判失格之選手不得繼續參加該項後續賽事(例如,單打賽被判失格則 後續單打比賽不得參加,但可參加雙打項目之比賽)。

6、若選手於賽前向大會請假,經審判委員會及裁判長同意後,該選手可繼續參加後續的敗 部(名次賽)賽程。

7、如有選手身分或資格問題須在開賽後第二局開始前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提出,賽後不再 受理申訴。因身分或資格問題須查驗證件者,若於10分鐘內無法提出,則該場以空點 或負場計算。

8、遇有天候或賽事拖延等狀況,得由審判委員會同裁判長變更賽制並於現場公告。

9、於網球技術手冊中未提及或有疑義之處,以110年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技術手冊 總則為解釋依據。

(六)獎勵:依技術手冊總則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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