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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屏東縣運動會木球技術手冊

壹、木球運動組織:

屏東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

主任委員:余建榮

總 幹 事:李煥元

貳、競賽資訊

一、活動日期:110年11月5日至7日共三天(星期五、六、日)。

二、比賽場地:屏東縣佳冬國中木球場

三、比賽分組:(一)社會組 (二)高中組 (三)國中組 (四)國小組

參、參加辦法:

一、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二、年齡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8條相關規定。

肆、註 冊:由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10條規定辦理。

伍、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最新之國際木球規則。

二、比賽球具:

(一)必須為國際木球總會審定標準檢定合格者。

(二)嚴禁以任何私、改造之球具參賽,大會將視情況抽查比賽球具,違者大會有權取 消其參賽資格。木球禁止塗染各類顏料及纏繞各類物質、球桿頭不得另加鐵片、橡皮套內不得有添加物。檢錄時檢查球具,不合格之球具,禁止上場比賽。

三、報名方式:

(一) 國小組:以鄉、鎮、市為單位

1、個人桿數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3人。

2、個人球道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3人。

3、雙人桿數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2組。

4、桿數團體組:每單位限報男2隊、女2隊(分成A、B隊,每隊4-6名)

5、團體球道賽:每單位限報男2隊、女2隊(分成A、B隊,每隊4名)

(二) 國中、高中組:以學校為單位

1、個人桿數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3人。

2、個人球道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3人。

3、雙人桿數賽:每單位限報男、女各2組。

4、團體桿數賽:各學校得派男、女各一隊,每隊4-6人。

5、團體球道賽:各學校得派男、女各一隊,每隊4人。

(三) 社會組(大專):以鄉、鎮、市為單位

1、桿數團體組:每單位限報男1隊、女1隊(每隊限4-6名)

2、桿數個人組:每單位限報男10名、女10名。

四、比賽排名辦法:

(一) 桿數賽(個人、雙人、團體打12道;國小雙人桿數打6道)

1、團體組成績排名方式:每隊球員4-6人出賽完成一輪12球道,以最佳4 人桿數總合低者為勝,若總數相同時,以各該隊個人總數低者為勝,依 此類推,若情況完全相同,則由大會指定方式判定之。

2、個人組成績排名方式:以每位球員完成一輪12個球道之桿數判定名次, 低桿者為勝,若桿數相同者,以12個球道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依此 類推,若情況完全相同,則由大會指定方式判定之。

3、雙人成績排名方式:2位球員以一同完成國中組以上12個球道(國小組6 個球道)之桿數判定名次,低者隊伍為勝。

4、雙人組擊球球順序:雙人組打擊順序以同組2人輪流方式擊球直至過球 門為止,發球順序如下:第一球道A1B1、第二球道B1A1、第三球道 A2B2、第四球道B2A2,依此類推。

(二) 球道賽(國小打6道,國中組以上打12道)

1、球道賽團體組採國小組6道,國中組以上12球道單淘汰賽制,每隊球員 4人出賽,依序以個人、雙人、個人3點出賽(不能重複排點且前兩點不 能排空)。每點均自第1球道起逐道比賽,各該球道桿數低者為勝一球道, 桿數相同時為平手,任一方累計獲勝的球道數比剩餘的球道數還多時即 為勝方,比賽結束。若國小組賽完6道、國中組以上賽完12球道雙方仍 然平手時,雙方自第1球道逐道比賽,任一方勝出時,比賽即結束。球 道賽雙人發球順序如下:各組(a 組、b 組)第1位選手由第1球道開 始依序輪流發球(第13球道發球順序a1. b1、第2球道發球順序b1. a1), 接著由各組第2位選手開始依序輪流發球(第3球道發球順序a2. b2、第4球道發球順序b2. a2),再接著由各組第1位選手開始依序輪流發球, 依此類推。

2、球道賽個人組採國小6道,國中以上12球道單淘汰賽制,自第1道起 逐道比賽,各該球道桿數低者為勝一球道,桿數相同時為平手,任一方 累計獲勝的球道數比剩餘的球道數多時即為勝方,比賽結束。若國小組 賽完6道,國中組以上賽完12球道雙方仍然平手時,雙方自第1球道 逐道比賽,任一方勝出時,比賽即結束。

五、報名限制:每位選手最多報2項,超過2項之部份由大會自動刪除第3項。

六、比賽規定:

(一)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賽程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整,各隊不得異議。

(二)各單位隊員參加比賽,須穿著同一樣式配有(繡、貼、別皆可)該單位字樣或 標誌之服裝。

(三)順應國際賽潮流參賽選手一律穿著有領服裝(學生組得穿著校服)及運動鞋、休 閒鞋出場比賽,且服裝不得將臉部遮蓋致無法辯識,否則大會有權禁止該選手 出賽。

(四)選手出賽時,一律要求將上衣紮入褲子,以營造木球項目更優良的運動形象。

(五)選手應於賽程規定時間到檢錄處檢錄,並準時參加比賽,逾時以棄權論(大會 有調整時間時以大會調整後時間為準)。

(六)非當場比賽的選手,不得進入賽場內,比賽已結束的選手,應迅速離開賽場。

(七)國小組及公教組選手,每球道最高8桿,若未於8桿內完成者以8桿計算之。 國中組以上選手,每球道最高10桿,若未於10桿內完成者以10桿計算之。

(八)選手應遵守大會規定,並服從裁判判決,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九)凡比賽中發生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依據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採行之最新國際木球規則並輔以領隊會議中所宣布之 規則施行細節與規則解釋。

(十)若選手名字繕打錯誤時,各隊領隊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

陸、成績記錄:

一、各組比賽由大會指定裁判執行,然倘裁判人數不足時,則採輪流互記方式執行,大 會改於球道間設置裁判巡迴監督。

柒、獎勵辦法:

一、頒獎原則:各競賽團體及個人項目8隊(人)以上取6名;7隊(人)取5名;6隊(人) 取4 名;5隊(人)取3名;4隊(人)取2名;2、3隊(人)取1名。

二、總錦標計分以每項錄取前三名(按4、2、1計分),雙打跟團體不加倍計分。

捌、申 訴:

一、有關屏東縣運暨公教聯合運動會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則及 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項比賽前, 提出書面(如附件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競賽審查委員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 證金。書面申訴書應由领隊或教練、隊長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拾、比賽爭議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為最終判決。

拾壹、罰則:

一、學生組選手報到檢錄須出示蓋有本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足以證明選手在學之文件 以查驗,違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教職員組選手須攜帶單位證件正本以供查驗,否則以資格不符論處。

三、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 得的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由並下一名遞補,教職員组各單位如有冒名 或資格不符而參加比賽者,其單位主管、主辦人應連帶議處。

四、選手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延誤比賽、妨 礙比赛,由審判委員當場給予選手停賽處分。

五、參賽隊伍未依規定時間內出場比賽,該場比賽將以棄權論處。

六、經大會廣播唱名公告開賽後逾時5分鐘未到者以棄權論處。

拾貳、競賽管理:

一、由大負責各項競賽技術工作

二、審判委員及裁判員由大會聘請之。

拾參、本競賽規程呈報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肆、未盡事宜現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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